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文号沪国税稽[2004]89号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颁布日期 2005-1-7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3年7月17日转发给你们(沪国税稽[2003]54号)。根据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经局领导同意,从2005 年起,一般纳税人将分批实行修订后的申报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按照总局和市局统一部署和时间安排,及时做好《申报办法》的宣传、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会计报表。 (三)有关货运抵扣、废旧物资抵扣、海关完税凭证和农产品抵扣等清单; (四)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附列资料。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如实填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及其填表说明由市局统一印制,同时,在上海财税网站公布。 五、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提高电子申报的质量,本市将使用统一的电子申报软件。 六、修订后的《申报办法》自2005 年1 月1 日起在静安、虹口、松江3 个区税务局试行,其他税务分局应根据市局统一部署逐步推行。 七、各分局应对未试点使用新申报表的一般纳税人重申纸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组织人员对部分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报表数据输入CTAIS,并充分利用报表数据信息。 试行分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五年一月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3]53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 2003-5-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3 年7 月1 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 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和普通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购进农产品普通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及普通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的存根联,应按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 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六、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 日起至10 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略)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略)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略)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略)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略)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略) 8.资产负债表(略) 9.损益表(略) 10.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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